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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装公司诉被告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浙江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10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原告杭**装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萧民二初字第2084号
  •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装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58号。

  •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东发**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687号。

  • 负责人臧**,该支行行长。

  • 被告浙江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中心1幢1701室。

  •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银根审判员吴凯斌人民陪审员陈营治

  • 书记员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