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装公司诉被告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浙江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10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原告杭**装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装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发**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687号。
负责人臧**,该支行行长。
被告浙江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中心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银根审判员吴凯斌人民陪审员陈营治
书记员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