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外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外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石瑜。
被告:宁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际峰
代书记员丁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