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波市鄞州分行、宁波环球**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市鄞州分行。
代表人:蔡李峰。
被告:宁波环球**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继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志刚
代书记员董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