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龙逸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81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受理。因上诉人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俊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曾庆建
代书记员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