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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张**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龙逸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81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受理。因上诉人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温商终字第44号
  • 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俊

  • 审判员李洁

  • 审判员曾庆建

  • 代书记员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