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琨。
委托代理人:林然。
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宪武
人民陪审员潘洪銮
人民陪审员吴劲峰
书记员周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