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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质押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嘉善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双方所签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协议确定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理由:一、原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12月1日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对陈**在嘉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21%的股权进行拍卖,徐**收到该款后,双方2500万元债权债务即告结清。基于以上约定,陈**出于对徐**充分信任才答应签订调解协议。但徐**明确表示要以法院调解书为唯一依据,不再履行《和解协议》。对此,因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系重大误解,不是申请再审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另外,虽然《和解协议》第5条上约定了相应的生效条款,但由于不能归责于申请再审人的原因,嘉**院在拍卖了案外人钱幸忠的雅**公司10%股权后,并未让有权参与分配的申请再审人对案外人钱幸忠参与分配,使得《和解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失去了生效的可能。当约定生效条件不能成立的,应当视为对生效条件没有约定。二、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内容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有2500万元的债权。而事后申请再审人从他人处获取的新证据证明,雅**公司在徐**的实际操控下,将本应归还给申请再审人的3185.8万元借款,在陈**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被申请人签名后,汇入其关联人的名下,说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质押反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故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再审。

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陈**将原审调解书、2014年12月1日徐**与陈**签订的《和解协议》、2013年9月24日《雅**公司第一期还款说明》和2013年12月30日《雅**公司第二期还款说明》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供。

对于原审中徐**陈述的担保和质押反担保的事实,陈**申请再审时没有异议。根据陈**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本院与徐**的代理人进行核对,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曾就质押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一条双方确认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做了4点约定,其中对陈**在雅**公司21%的股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徐**在2500万元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条徐**承诺,对陈**21%股权拍卖后,拍卖价款超过2500万元部分归陈**所有,不足部分徐**同意免除;第三条约定在沈**与陈**、钱幸*案执行中,如钱幸*在雅**公司10%的股权拍卖后,给徐**造成损失的由陈**赔偿,陈**于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15天内支付;第四条对徐**起诉陈**、钱幸*民间借贷案中,因徐**撤诉支付的案件受理费85025元,由陈**承担,于第三条约定的损失款一并支付;第五条约定第二条生效条件为徐**收到第三、四条约定的损失款及受理费后。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认为:从陈**提供的《和解协议》看,2014年12月1日陈**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久,即与徐**达成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意向。2015年1月6日原定下午开庭,原被告双方上午就到法庭接受调解,说明双方出于自愿,调解笔录记载的过程没有丝毫勉强。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沿袭了《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只有拍卖所得款不足时是否免除有了变化,但陈**作为一名从商多年的成年人,对此变化应该有充分的了解,调解协议笔录上也是陈**本人的签名,因此调解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陈**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两份《雅**公司还款说明》复印件,认为实际操控雅**公司的徐**2013年9月24日和12月30日决定分两次按股东持股比例归还前期借入公司的资金5000万元和1.1亿元,已擅自处置了陈**在雅**公司的借款,本案中接受调解系重大误解。本院认为,雅**公司向个人借款,公司如何还款及归还状况并非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本案质押反担保的履行与雅**公司归还个人借款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陈**如果认为其对雅**公司享有权利,或者徐**等人侵犯其股东权益,可另寻途径解决。

由此,申请再审人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善民申字第1号
  •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硕士花苑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01060534。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

  • 委托代理人:朱泳、周燕燕,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晓

  • 审判员宋胜华

  • 审判员沈定连

  • 书记员吴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