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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被告章建妹、姚**、姚*、孙**担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何**、人民陪审员冯**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妹、姚**、孙**、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四被告经营德清县武康镇百福珠宝店需要资金,分数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万元,2009年3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每月二分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四被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将经营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质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原告同意,至今,四被告支付了9个月利息计人民币60万元,现四被告去向不明,为此,

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

270万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92250元(从2009年3月20日起暂时计算至起诉日2010年6月9日止,共计14个月21天,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另行计算);3、请求判令原告对质押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告章建妹未作答辩陈述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姚水庆未作答辩陈述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姚*未作答辩陈述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孙**未作答辩陈述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二、《质押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质物清单》,《收款收据》六份、《成品库存汇总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将经营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质押给原告的事实;三、《金龙牡丹灵通卡明细单》四份,证明被告至今支付了9个月利息计人民币60万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结合庭审调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四被告应经营德清县武康镇百福珠宝店需要资金,分数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万元,2009年3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每月二分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四被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将经营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质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原告同意,至今,四被告支付了9个月利息计人民币60万元,现四被告去向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借款及质押关系合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四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借款及享有对质押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优先受偿权利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计人民币392250元,超过法律允许范围,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章建妹、姚**、姚*、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借款本息等人民币2862000元;

二、原告金*对质押的镶嵌类及非镶嵌类珠宝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38元,由原告负担2348元,四被告负担29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246号
  •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男,1981年8月8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8108080510,汉族,住德清县三合乡朱家村计家兜27号。

  • 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章建妹,女,1956年3月18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5603180249,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丁山横路6号。

  • 被告姚**,男,1955年2月14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5502140213,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丁山横路6号。

  • 被告姚*,女,1981年3月26日生,身份证号:330106198103160063,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绿城桂花城桂雨苑5幢2单元603室。

  • 被告孙**,男,196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222303196910127613,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绿城桂花城桂雨苑5幢2单元603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国青

  • 代理审判员何建海

  • 人民陪审员冯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