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中**任公司与被告聂**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3年12月9日收到本院于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华中**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胜克
书记员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