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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任公司与聂**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中**任公司与被告聂**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3年12月9日收到本院于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金婺商初字第1566号
  •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华中**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

  • 被告: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胜克

  • 书记员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