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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孟**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5号
  •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 被告: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 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萍

  • 书记员张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