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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责任公司与夏**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57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江凯,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明

  • 代理审判员查世庆

  • 代理审判员甘丹

  • 书记员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