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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责任公司与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宿**民法院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松执字第00209-2号
  •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叶根元、余洪涛,系该公司职工。

  • 被执行人罗**,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长春

  • 代理审判员余小飞

  • 代理审判员张素琪

  • 书记员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