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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责任公司诉石三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责任公司诉石三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松执字第00207-1号
  •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叶根元、余洪涛,系该公司职工。

  • 被执行人石三星,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长春

  • 代理审判员肖洁

  • 代理审判员张明武

  • 书记员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