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薛*。
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袁琳琳
书记员蒋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