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为与被上诉人李**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江**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江**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
委托代理人:叶远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志军
代理审判员陈月银
代理审判员严荣荣
书记员殷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