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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李**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为与被上诉人李**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江**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江**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04号
  • 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

  • 委托代理人:叶远征。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志军

  • 代理审判员陈月银

  • 代理审判员严荣荣

  • 书记员殷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