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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漳州市**有限公司、陈**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漳**材有限公司、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另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云民初字第1594号
  •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 委托代理人朱卫东,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漳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 被告陈**,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方伟明

  • 书记员黄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