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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倪**、李**等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李**、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新民初字第1148号
  •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 委托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倪**,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 被告李**,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 被告简**,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 委托代理人赖坤庭,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朝晖

  •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 人民陪审员方九华

  • 书记员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