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李**、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李**,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简**,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赖坤庭,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朝晖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人民陪审员方九华
书记员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