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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枣庄**有限公司、武**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某公司、武*、第三人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7元,减半收取5943.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市中民初字第3018号
  •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八里屯村。

  •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 被告:武*(曾用名武加永、武**)。

  • 第三人: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亮武

  • 代理审判员赵伟

  • 人民陪审员刘勇

  • 书记员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