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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款项1829340元。对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栖执字第12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栖执字第1264-1号
  •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阙宏雨,该单位经理。

  •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汤**,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海滨

  • 审判员李翔飞

  • 审判员隋连海

  • 书记员张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