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汶上**村民委员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汶上县**村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克房
审判员佟连国
人民陪审员宋洪亮
书记员李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