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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汶上县**村民委员会质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汶上**村民委员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汶商初字第197号
  •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 被告汶上县**村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克房

  • 审判员佟连国

  • 人民陪审员宋洪亮

  • 书记员李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