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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郑州金**限公司、交通**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交通**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4月28日以其质押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郑民四初字第56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院1号楼29号。

  • 委托代理人关小民,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景明街7号院2号楼6号。

  • 被告郑州金**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萧山宾馆二楼。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被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

  • 负责人杜*,行长。

  • 委托代理人王琳静,该行职员。

  • 委托代理人郭菁,该行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建军

  • 审判员宁宇

  • 审判员王怡

  • 书记员陈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