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交通**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4月28日以其质押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院1号楼29号。
委托代理人关小民,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景明街7号院2号楼6号。
被告郑州金**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萧山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
负责人杜*,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静,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菁,该行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书记员陈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