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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与中国工商**濮阳支行、濮阳县**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外运河**司诉被告中国工商**濮阳支行、濮阳县**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二被告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本院管辖,但被告中国工**限公司濮阳支行向本院提交三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没有显示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故应视为约定不明,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区,故本案不应由本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外运河**司在本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二初字第2166号
  •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外运河**司,住所地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张东州,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马大伟、王星波,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工**限公司濮阳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 负责人王**,行长。

  • 被告濮阳县**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

  • 法定代表人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智勇

  • 代理审判员刘嫣

  • 代理审判员刘美丽

  • 书记员耿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