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住所地:长葛市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该社主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翠琴
审判员王国领
审判员任伟娜
书记员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