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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民初字第01402号
  •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该社理事长。

  • 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住所地:长葛市新华路西段。

  • 法定代表人张**,该社主任。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翠琴

  • 审判员王国领

  • 审判员任伟娜

  • 书记员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