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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段**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联社)与被上诉人段**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07年9月4日向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及其他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新**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新**联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9年1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联社委托代理人温**、闫**,被上诉人段**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沙民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南民一终字第190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定代表人夏**,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闫文荣,男,1959年3月20日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男,1944年8月4日生。

  • 委托代理人李照伟,新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清军

  • 审判员李郧钦

  • 审判员梅安生

  •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