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联社)与被上诉人段**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07年9月4日向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及其他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新**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新**联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9年1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联社委托代理人温**、闫**,被上诉人段**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沙民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文荣,男,1959年3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男,1944年8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照伟,新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梅安生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