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湖**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40元减半收取15420元及公告费300元,共计1572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现香港身份证号码P139()。
委托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4号。
法定代表人:仇小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勇
人民陪审员孙圌
人民陪审员张俊良
书记员骆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