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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湖北**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湖**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40元减半收取15420元及公告费300元,共计1572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74-1号
  •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现香港身份证号码P139()。

  • 委托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北**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4号。

  • 法定代表人:仇小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勇

  • 人民陪审员孙圌

  • 人民陪审员张俊良

  • 书记员骆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