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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人民陪审员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鄂XX东风悦达起亚轿车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诉称,2014年5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另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鄂XX东风悦达起亚轿车抵押在原告处,后被告将车擅自开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利率4倍计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余某某借款40000元,期限为1个月,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11日到期,月利率5分。如因本借条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未成的,可到法院起诉,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鄂XX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及车钥匙、行车证等抵押在原告处。借条签订后,被告按约定鄂XX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原告质押。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转帐24000元,取现金16000元交付给被告。2014年5月17日下午3点被告李某某叫人强行将鄂XX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开走,原告得知后报警,樊城**出所将该车拦下并暂为保管。经民警初步了解原告陈述真实,因双方属借贷纠纷,故民警建议双方及时到法院解决。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款条据,同时将车交付给原告质押,双方形成了借贷及质押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在履行合同中,叫人将质押在原告处的轿车擅自开走,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合法。且至本院处理时,被告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5分,但原告主张按银行利率4倍计付利息的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利率4倍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122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181号
  •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某某

  •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小玲

  • 审判员马胜明

  • 人民陪审员段占琴

  • 书记员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