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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2015年4月27日本院变卖被执行人唐**一辆湘D7F839号马自达小轿车(变价50000元)抵偿债务,下差27000元未偿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常法执字第324号
  •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男。

  • 被执行人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阳少荣

  • 审判员郭小毛

  • 审判员黎丽娟

  • 书记员胡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