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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郑**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郑**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于2011年12月9日以与被告郑**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78元减半收取27789元(已交纳),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益法民二初字第39号
  • 法院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

  • 委托代理人刘泽彪,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郑**,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

  • 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艳红

  • 代理审判员黄柯

  • 人民陪审员胡坚

  •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