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933511-4,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梁正前,男,该局民警。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明福
代理审判员晏恒
人民陪审员陈泽伦
书记员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