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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诉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扶行初字第51号
  •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男,汉族,住太康县。

  • 委托代理人程鑫,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郑州市,系原告之弟。

  •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91222-8。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邢联合

  • 审判员陈新慧

  • 人民陪审员王文娟

  • 书记员于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