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诉被告渭南市物价局行政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潘*,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
被告渭南市物价局,住所地:渭南**务中心16楼。
负责人王**,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卫民
审判员孙兴盛
审判员刘莎
书记员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