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张*某、张*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张*某、张*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唐某某、张*某、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张*某、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某某、张*某、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张*,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永春
审判员赵波
人民陪审员成寅
书记员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