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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唐*乙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唐**、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成郫行初字第143号
  •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 原告唐**。

  • 法定代理人唐某甲,系唐某乙父亲。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主任。

  • 委托代理人吉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覃永春

  • 审判员赵波

  • 人民陪审员成寅

  • 书记员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