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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不服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秀区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陆**、龙*,被告西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何*能到庭参加诉讼。经贵州**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西秀区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拟对贵州省安顺市(以下简称安顺市)市委党校老校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一、征收范围为安顺市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二、西秀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以下简称西秀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西秀**服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四、房屋征收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被征收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五、征收补偿费用已专户存储在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财务部;六、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过渡,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发给搬迁费、过渡费等,过渡期满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八、被征收对象如有异议,可到指挥部咨询,也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西秀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该征收决定违法,不同意房屋被征收。主要理由:一、u0026ldquo;棚户区u0026rdquo;认定错误。安**党校宿舍区房屋最老建筑时间为1994年,层高为5层,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区域内基础设施一应俱全,道路宽阔,不应当认定为u0026ldquo;棚户区u0026rdquo;;二、征收决定不是为了u0026ldquo;公共利益u0026rdquo;。西秀区政府没有证据表明其改造项目是为了u0026ldquo;公共利益u0026rdquo;;三、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依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获得大多数群众支持,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等程序。而被告的征收程序存在众多违法之处。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西秀区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11号行政决定。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西秀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证明征收决定违法;2、反对搬迁委托书、光盘,证明宿舍区112户住户有80户反对征收,被告未获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3、照片,证明宿舍区不属于棚户区以及征收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4、《关于陈**同志调取相关资料的情况说明》、《关于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证明棚户区认定的原则性标准;5、住房和城乡**设部办公厅建办保函(2014)535号《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西秀区存在u0026ldquo;棚户区u0026rdquo;界定的具体标准;6、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7、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西秀区政府辩称:一、对以安**委党校为中心的区域进行整体判断,将其认定为棚户区纳入改造范围的行政行为正确。安**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以市委党校老校区为中心,四至范围东抵市府路,南抵老*酒厂宿舍,西*能仁凤凰城,北抵凤东路延伸段,规划用地面积约93750平方米。征收范围内房屋,最早建于1972年的老*酒厂宿舍有76户,最晚是党校2004年修建的三栋72户,其余大部分为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修建,使用功能不完备,有安全隐患,部分建筑形成危房,区域内市政设施不健全。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安**委党校新校区迁建,根据住房和城乡**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将该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二、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其公益性显而易见。该改造项目是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三、该项目征收程序合法。2014年6月至10月,组织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对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公示。7月16日成立指挥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10月至12月,指挥部先后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座谈、向范围内各单位及基层组织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初稿。12月17日,发布《关于征收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的通告》。12月19日,发布《关于对〈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并将补偿方案、征收文件及前期调查登记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上墙公示。12月23日,在《安顺日报》刊登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公告期间除同步举行项目征求意见会外,接待来信来访400多人次,收集各种意见300多条,并召开集中答复会议等。2015年1月23日,在房屋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满30日后,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议通知。1月28日,召开听证会时475户被征收户中有242户共计400余人,充分表达了对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大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理解和支持,仅就签约时间、奖励和过渡费标准等提出建议,持反对意见的不过半数。听证会依法推选贵州嘉**有限公司为房屋评估机构。3月4日,制定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预案。4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4月16日,贵州嘉**有限公司公示项目住宅产权调换平均单价,补偿工作稳步启动和开展。综上,被告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秀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顺市人民政府安府市议(2012)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中**市委常委(2012)4号会议纪要;3、安顺市规划局2013规条安11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4、西秀区政府西府函(2013)473号《关于批准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的批复》;5、《西秀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6、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改委)安发改投资(2014)174号《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7、安**改委安发改投资(2014)176号《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8、安顺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选字第52000020140201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字第520000201420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02014025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安环书审(2014)6号《关于对〈安**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0、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以上证据证明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西秀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以及2014年西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立项、规划、环评、用土预审等;11、西秀**管理处、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秀**理处、安顺**公司对西秀**服务中心《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房屋及市政建设现状调查报告》及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房屋及市政建设现状照片(16张);12、西秀区社**员会社综委(2014)5号《西秀区2014年度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省、市测评结果通报》;13、安酒厂宿舍6、7、8栋住户申请书,以上证据证明经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市政建设现状,结合综合治理评测,该区域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房屋年限久质量差、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完美不健全、基础设施不配套。未被纳入该区域改造范围的群众,有要求纳入的强烈民意;14、西秀区政府办公室西府办发(2014)135号《关于成立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15、贵州刚聚鑫**公司对安**委老党校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情况说明、调查统计表及照片;16、《关于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工作情况汇报》;17、贵州刚聚鑫**公司《关于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汇报》;18、《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19、西秀区政府《关于征收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的通告》;20、西秀区政府《关于对〈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及《安顺日报》、张贴公布的照片;21、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会的照片;22、《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房屋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23、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议通知的照片;24、听证会议程、签到册及照片;25、黄果树公证处(2015)黔安市黄证民字第130号公证书;26、《关于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27、《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预案》;28、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结果照片,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指挥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被告批准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为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会,汇报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评估报告、风险预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9、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示照片;30、中科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u0026ldquo;尚都东城u0026middot;安顺u0026rdquo;,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1、《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平均单价公示》,证明原地块安置点电梯高层普通住宅市场平均单价为3877元/平方米。被告西秀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以下规范性文件:1、住房和城乡**设部、国家**委员会、**政部、国土资源部、中**银行建*(2009)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贵州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3、住房和城乡**设部、国家**委员会、**政部、**业部、国**业局、国务**公室、中**总工会建*(2012)190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4、**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5、住房和城乡**设部《解读〈**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6、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14)16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7、住房和城乡**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设部办公厅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0、安顺市人民政府安**(2013)12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认为是内部文件,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2,认为内容违法,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对证据3,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从附带的地形图可以看出,没有将党校老校区宿舍区纳入设计之中;对证据4,认为年度计划中改造户数为362户,不包含原告宿舍区112户,征收决定不符合年度计划;对证据5,认为在该计划(草案)中,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论述表明该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证据6、7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总用地面积103883.18平方米,远超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定的38787平方米,违背了《关于批准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的批复》规定;对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违背规划建设条件通知书和《关于批准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的批复》规定;对证据9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评估对象错误,面积不应是103883.18平方米;对证据10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提供《西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u0026mdash;2020)》,无法证实符合总体规划;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并未对每栋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该报告难以采信,且制作主体违法,调查主体应当是u0026ldquo;房屋征收部门u0026rdquo;,而本案的征收部门并不是凤凰**中心。照片以偏概全,仅为该区域内的一小部分,无一张是党校宿舍区,说明党校宿舍区不是棚户区;对证据1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安全感、满意度受多种社会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征收依据;对证据13的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三栋宿舍住户不代表所有被征住户意志,应当征得绝大部分群众而不是几栋宿舍被征收者支持;对证据14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规定了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除此之外成立的征收单位无法律依据;对证据15中调查统计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一直未能进入党校宿舍区,党校112户住户没有一家表达安置意向,表明党校宿舍所有住户都是反对征收的;对证据16有异议,认为此次摸底为475户,其他证据表明为478户,其他方面是否真实也无法证明;对证据17有异议,认为该汇报系作出行政决定之后的证据,不能用于本案;对证据18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有可能系伪造的。合同只能证明具有意向而不能证明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证据19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征收范围为196亩,与规划条件通知书冲突;对证据20中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安顺日报》公告有异议,认为没有见到通告原件不能证明已对外公告通知,而《安顺日报》公告因被征收对象多为老人,不常看报,无法得知方案意见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通过其他方式征求过被征收者意见;对证据2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图片不能证明开会具体内容;对证据2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征收是全体被征收者的事情,被征收代表是谁选择不清楚,图片只能反映几个人开会并不能反映实质内容;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图片看不出通知的内容,是否系通知召开听证会无法查证;对证据25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征收户478家1673人,投票人只有205人,且选同一家机构只有135票,不符合《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选定程序规定;对证据26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从内容可看出被告未有效采纳群众意见,征收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方案和报告内容违法,隐瞒事实。预案未有效解决稳定风险问题;对证据28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图片上无法看出调查结果内容,照片拍摄地为同一地,不能代表已经全面对外公示;对证据30有异议,认为该方案明系打u0026ldquo;棚户区改造u0026rdquo;幌子,做商业开发之实;对证据3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周边房地产价格与该补偿价格相似。对被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认为签名并不等于现在主张了诉权,原告宿舍112户中已有36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不能证明大多数人是反对的;对证据3,认为从图片上明显看出是主干道,能体现系为公共利益;对证据5,认为不是一个界定标准,是要求各个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意见汇总。对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虽原告对大部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提出异议,但这些证据在客观上反映了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启动、立项、审批、实施等工作,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5-7因与本案有关联,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顺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3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中共**员会于同年2月15日召开常委会会议,议定:一、市城投公司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委党校新老校区迁建综合开发方案,加快新党校建设工作步伐;二、老党校片区综合开发要结合城市规划设计,连同周边地块打捆进行综合开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3年9月10日,安顺市城乡规划局对西秀**委党校老校区地块作出(2013)规条安11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规划用地面积约38787平方米(其中代征道路1049平方米)。2013年12月30日,西秀区政府向西秀**造办公室作出西**(2013)473号《关于批准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的批复》,将安顺市城投党校老校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地址东关办凤凰社区,所在辖区凤凰社区,计划改造户数362户,计划改造面积101488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2327万元)纳入西秀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年度计划,但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1月23日在西秀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西秀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中没有明确提到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改委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安发改投资(2014)174号《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建设,总用地面积103883.18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6.73亿元,建设地点市委党校老校区。安顺市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14年4月1日、5日、10日对该项目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为103883.18平方米。安**改委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安发改投资(2014)176号《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顺**护局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安环书审(2014)6号《关于对〈安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关于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原则同意预审。西秀**服务中心、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秀**理处、安顺**公司、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5年5月30日、6月2日、6月3日作出了《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房屋及市政建设现状调查报告》。西秀区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7月16日以西府办发(2014)135号《关于成立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决定成立指挥部。2014年8月27日、29日,贵州**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西**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工作情况汇报》,并拟写了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1日,国家开发**贵州省分行、贵**行、安顺市**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

西秀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第34号《关于征收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的通告》,同年12月19日发布第35号《关于对〈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2012)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将《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通告,广泛征求意见。并于同年12月23日在《安顺日报》上进行刊登,公布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等情况调查登记结果,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会。

2014年12月23日,指挥部作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房屋安置方案》,由被征收户代表审看安置方案,并张贴于墙上公示。2014年12月25日,指挥部作出《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2015年1月23日,指挥部张贴召开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议的《通知》。1月28日,在安*职业技术学院大礼堂召开了改造项目听证会,约有242户参加,安*市黄果树公证处对听证会进行了公证,推选出贵州嘉**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评估机构。2月3日,指挥部作出《关于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上,有住户提出项目区域不属于棚户区,党校宿舍是安*目前最好的高档住宅小区,坚决反对征收,该项目的实施违背了拆迁法律法规,要求停止项目实施。3月4日,指挥部作出《西**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西**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预案》。

西秀区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该房屋征收决定书于同年4月16日与《西秀区市委党校老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同张贴公示。

原告刘**所有房屋位于西秀区市东路42号1-2-2-4,产权面积83.36平方米,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征收范围之内。原告不服西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一)西**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住房和城乡**设部、国家**委员会、**政部、国土资源部、中**银行联合下发的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u0026ldquo;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u0026rdquo;。本案中,被告西秀区政府未提供贵州省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有关批文。(二)西**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纳入西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虽然西秀区政府于2013年12月30作出西府函(2013)473号《关于批准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计划的批复》,同意将《安顺市城投老党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西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年度计划,但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1月向西秀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做的《西秀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中,只有儒林路街区建设、贯城河整治、国际佳缘、燕安、南水路棚户区、管元城中村改造及虹山湖景观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没有安**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西**委党校老校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西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市委党校老校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478户,数量较多,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但被告未能提供西秀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此改造项目讨论决定的证据材料。(四)未将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仅将该征收决定书张贴公示;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有三户房屋在集体土地上,该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u0026ldquo;法无授权不可为u0026rdquo;的行政原则。

综上,被告西秀区政府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关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的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判决撤销。但鉴于该改造项目涉及400余户,现已签订协议209户(含已支付征收补偿款95户),领号排队签约188户,被撤销后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对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由被告西秀区政府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对原告刘**等被征收人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5]1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市行初字第54号
  • 法院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陆承辉。

  • 委托代理人龙武。

  •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驼宝山广场。

  • 法定代表人张*,区长。

  • 委托代理人吕绍平。

  • 委托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帮华

  • 审判员杨鲁

  • 审判员洪云

  • 书记员王竣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