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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龙**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人社监理字(2014000059)-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的规定作出大人社监理字(2014000059)-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龙**限公司作出补发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拖欠4名劳动者工资31697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0日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大连龙**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进行了公告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大人社监理字(2014000059)-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行审字第74号
  •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大波,男,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 委托代理人吴敌,男,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 被申请人大连龙**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 法定代表人丛凌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晓宇

  • 审判员陈莹莹

  • 代理审判员姜林子

  •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