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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青**有限公司与临安**输局、临安**管理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建造某航道浒溪埠码头,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活动依赖于某航道的正常通航。2009年12月10日,被告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以航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经港航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即对航道关闸停航。被告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擅自作出关闸行为,停航近六年,超越职权,行为违法。被告某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通航,行政不作为。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8日,复议机关维持关闸停航行为。2015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某政府临政复决(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告某局、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作出的对某航道停止通航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不动产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09年12月10日,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作出关闸行为,并通知原告。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临行初字第43号
  •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

  •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临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安市某街某路XX号。

  • 法定代表人周*,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 被告临安市青山航道管理所,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某路XXX号。

  •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所所长。

  • 被告临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某街XXX号。

  • 法定代表人王*,市长。

  •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斌

  • 审判员韦阿荣

  • 人民陪审员俞传水

  • 书记员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