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建造某航道浒溪埠码头,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活动依赖于某航道的正常通航。2009年12月10日,被告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以航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经港航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即对航道关闸停航。被告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擅自作出关闸行为,停航近六年,超越职权,行为违法。被告某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通航,行政不作为。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8日,复议机关维持关闸停航行为。2015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某政府临政复决(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告某局、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作出的对某航道停止通航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不动产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09年12月10日,临安市某航道管理所作出关闸行为,并通知原告。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临安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安市某街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临安市青山航道管理所,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所所长。
被告临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安市某街道某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市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韦阿荣
人民陪审员俞传水
书记员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