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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护局与张**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局松环罚(201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五千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原经营店铺已经出兑,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局松环罚(201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松行执字第1号
  • 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松原市。

  •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 被执行人张**,雅坪时尚串吧业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景坤

  • 审判员王伟波

  • 审判员任旭明

  • 书记员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