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超市)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5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45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范**在华润万家超市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5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华润万家超市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范**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5482元。2015年4月24日,公积金中心将45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华润万家超市。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1月21日向华润万家超市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5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华润万家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路2号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鹏英
代理审判员
刘晓
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
书记员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