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52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52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雄毅。
委托代理人陆春宇。
被执行人黄**,曾用名黄沛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3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长军
审判员何颖坚
代理审判员亓飞
书记员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