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蔡**与原审被上诉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浙金行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蔡**。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立
代理审判员汪佳
代理审判员胡格赢
代书记员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