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不服被告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以涉案事由正在与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
代表人黄**,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瞿*,男,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
委托代理人张晶,女。
第三人杨**,男。
委托代理人杨明山,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新德
审判员徐作顺
代理审判员董安
书记员魏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