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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余**纤厂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余姚市化纤厂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余行初字第117号
  •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公民身份330219195608230075。

  • 被告余姚市化纤厂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官堂63号。

  •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平君

  • 审判员徐洪

  • 人民陪审员吕秀珍

  • 书记员黄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