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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因诉无锡市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黄*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溪南新村*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无锡市建设局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锡拆许*(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57号拆迁许可证)对应的拆迁范围内。无锡市建设局于2011年5月25日就上述房屋拆迁项目作出延期许可。同年9月5日,无锡市建设局就黄*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作出(2011)锡建拆裁字第11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以下简称119号裁决书)。

2013年8月6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了黄*诉无锡市建设局要求撤销119号裁决书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57号拆迁许可证及后来的延期许可均合法有效,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119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决程序合法。该院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2013)锡滨行初字第0030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12月6日作出(2013)锡行终字第004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锡**诉行审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119号裁决书。

2015年9月,黄*提起本案诉讼称: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的资料证明无锡市建设局作出57号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系伪造,无锡市建设局作出57号拆迁许可证及延期许可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57号拆迁许可证及延期许可,由无锡市建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被拆迁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复合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起诉最终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坚持对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涉案房屋,无锡市建设局的拆迁裁决行为才是复合行政行为中最终对黄*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法院已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受理并作出了生效裁判,黄*再就前置的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黄*的起诉不予立案。

黄*不服原审裁定,以与起诉理由相同的事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被拆迁过程中,无锡市建设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对黄*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的行政行为。法院已就黄*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生效裁判。无锡市建设局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之前颁发57号拆迁许可证及作出延期许可,均系前置行政行为,黄*针对该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行诉终字第00091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朝华

  • 审判员孙皓

  • 审判员富建文

  • 书记员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