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4)3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执审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戴**应将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缴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戴**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戴**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戴**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狮执字第3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戴**,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文龙
审判员何荣添
审判员曾怡明
书记员吴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