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西行他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缴纳罚款1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1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艾**在西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850.00元。剩余罚款800.00元,因其生活困难,履行能力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西*公林罚决(2015)第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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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被执行人艾**,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西盟县。公民身份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小玲
审判员黄兴平
审判员岩三
书记员尼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