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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源局与珠海市斗**制品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91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罚款人民币17420(大写:壹万柒仟肆佰贰拾)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缴交罚款17420元,至今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内容“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91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46号
  •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

  • 委托代理人黄雄毅。

  • 委托代理人陆春宇。

  •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长军

  • 审判员何颖坚

  • 代理审判员亓飞

  • 书记员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