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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为与被告通化**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为与被告通化**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靳**、被告通化**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李**、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有房屋一处,在被告通化**管理中心办理了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错误,要求被告予以变更,被告未变更。被告通化**管理中心提供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产测绘专业技术成果报告书、房屋权属调查表、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存根、房屋产权审查表、房屋申请登记表、房屋产籍分丘图、共有住宅出售评估回执、职工购房计算方式交款通知单、共有住宅出售产权变更审批表、共有住宅买卖契约书、他项权利证、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郭*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证明不予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告与前夫于2005年4月14日离婚,双方约定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因该房屋产权证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登记错误,但被告不予变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更正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登记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通**管理中心辩称,原告申请更正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属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与其前夫共同申请办理。故原告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房屋产权证,该证所有权人为本案原告郭*,且并未体现共有人。现有通化市房产测绘队出具的楼房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体现,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间号“4-7-2号”应改为“1-7-3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法定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房屋产权证确认的所有权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更正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错误信息。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通**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郭*更正吉房权证通字第S024871号房屋产权证上的错误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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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行初字第91号
  •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交通银行干部,住东昌区。

  • 委托代理人靳丰恺,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庭审、接受法律文书。

  • 被告通**管理中心。

  • 法定代表人丁*,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李琦珉,女,1983年5月13日,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质检科科长,现住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 委托代理人曲晓宇,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法务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盖希箐

  • 审判员张群

  • 人民陪审员郭玟希

  • 书记员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