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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行初字第0635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

  • 法定代表人曹**,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房琴

  • 审判员杨德润

  • 代理审判员孙蕾

  • 书记员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