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阳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左永新。
被执行人雷棚。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魏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