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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棚、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16号
  •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广水市**阳大道41号。

  • 法定代表人左永新。

  • 被执行人雷棚。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浩

  • 书记员魏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