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从2011年元月开始每年支付原告李**抚养费1440元,限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前支付原告李**2011年抚养费1440元,其余抚养费限被告于每年11月20日前支付,抚养至2014年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1996年11月26日出生,学生,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湾村六社。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希伟,系原告李万森父亲。
被告李**,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五社。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鼎龙
书记员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