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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从2011年元月开始每年支付原告李**抚养费1440元,限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前支付原告李**2011年抚养费1440元,其余抚养费限被告于每年11月20日前支付,抚养至2014年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临民初字第262号
  •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1996年11月26日出生,学生,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湾村六社。

  •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希伟,系原告李万森父亲。

  • 被告李**,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五社。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鼎龙

  • 书记员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