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叶来兄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与被执行人叶**已履行了社会抚养费上交款项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并提交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0)第1011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山民执字第88-3号
  •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组织机构代码:01393053-0.

  • 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北环路。

  • 法定代表人:郭**,男,系该委主任。

  • 被执行人何**,山丹县农民。

  • 被执行人叶来兄,山丹县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丽敏

  • 书记员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