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与被执行人叶**已履行了社会抚养费上交款项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并提交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0)第1011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01393053-0.
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男,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何**,山丹县农民。
被执行人叶来兄,山丹县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丽敏
书记员陈家乐